触碰红线的“税务代理”——揭秘涉税中介广元市铭慧企业管理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发票案件
近期,国家税务总局广元市税务局稽查局根据公安部门移交的线索,联合公安机关依法查处涉税中介机构广元市铭慧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元铭慧”)及其实际控制人梁洪铭虚开增值税发票案件。经查,2020年至2022年,涉税中介广元市铭慧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梁洪铭通过操控个体工商户、介绍空壳企业,为其所代理企业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184份,涉及金额1177.76万元。根据涉税专业服务管理相关规定,税务部门对广元市铭慧企业管理有限公司采取列为涉税服务失信主体等措施。2024年8月,广元市铭慧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因犯虚开发票罪,被判处罚金8万元;梁洪铭等6人因犯虚开发票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五个月至九个月不等,并处罚金共计24.50万元,没收违法所得共计37.20万元。同时,税务部门依法对广元市铭慧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在广元市辖区内所代理的10户企业违规接受增值税发票行为定性为虚开,并依法进行了处理处罚。
一封举报揭开经营异常 “税务代理”暗藏涉税风险
前期,国家税务总局广元市税务局稽查局收到公安部门移交的线索。线索显示,涉税中介广元铭慧涉嫌为代理的客户虚开发票,帮助客户偷逃税款。
税务部门通过税收大数据综合分析后发现,广元铭慧代理的多家企业存在成本异常波动、费用构成不符合行业规律等情况。
税务人员对其代理企业的发票情况逐一分析比对,发现多家企业的外省上游企业高度重合,并存在“有进无销”“服务费”“咨询费”的发票较往年明显增加等涉税风险。
进一步调查发现,该涉税中介的代理企业资金交易也存在异常情况。通过依法追踪部分代理企业的公司账户、相关涉案人员账户资金流水,发现部分业务资金在支付给上游企业的当日或次日,即被上游企业“公转私”,再经多个转账渠道拆分转移,最终回流至这些被代理企业账户,涉及交易2000余笔。
一系列线索指向涉税中介广元铭慧存在从事虚开增值税发票违法犯罪的嫌疑。据此,税务、公安两部门决定组成联合专案组开展调查。
以“代理”为名行“虚开”之实 警税协作突破证据链
专案组通过实地核查,在该公司办公场所查获虚开发票台账、开票设备及“点子费”收取记录。同步控制涉案人员,并通过询问上下游企业负责人,锁定无真实交易的核心事实。
结合上下游企业询问笔录,证据链进一步完整,真相逐渐清晰:涉税中介广元铭慧以帮助“节税”为名,与代理企业签订“慧算账财税代理服务合同”,并收取“节税”费用,利用税收优惠政策,在成都注册成立多个“空壳”个体工商户作为开票主体,在无实际货物交易、无资金真实流转的情况下,“零成本”为其代理企业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136份,涉及金额239.46万元。
经专案组进一步调查发现,广元铭慧及其实际控制人梁洪铭还在开票方和受票方之间牵线搭桥,介绍他人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通过寻找外省“空壳”公司为其代理的企业提供开票服务,并按票面金额3%-3.5%收取“好处费”。广元铭慧为代理企业联系取得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48份,涉及金额938.30万元。
至此,梁洪铭等人利用广元铭慧代理记账、掌握代理企业经营数据之便,为代理企业虚开、介绍他人为代理企业虚开,企图通过“客户需求—中介牵线—空壳开票—成本虚增—偷税获利”的违法手段被揭开。
违法犯罪难逃法律制裁 依法查处涉税违法行为
在掌握了完整证据链和犯罪嫌疑人供述的情况下,专案组最终查实,涉税中介广元市铭慧企业管理有限公司通过注册成立并实际控制个体工商户、介绍空壳企业虚开等方式,累计为其所代理的企业取得虚开增值税发票184份,涉及金额1177.76万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三)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针对相关违法事实,2023年7月至2024年1月,国家税务总局广元市税务局稽查局将广元市铭慧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在广元市辖区内所代理的10户企业违规接受增值税发票行为定性为虚开,并对该10户企业作出追缴税费款、滞纳金及罚款148.73万元的处理处罚决定,涉案税费款、滞纳金及罚款已全部追缴入库;根据涉税专业服务管理相关规定,对广元市铭慧企业管理有限公司采取列为涉税服务失信主体等措施。2024年8月,广元市铭慧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因犯虚开发票罪,被判处罚金8万元;梁洪铭等6人因犯虚开发票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五个月至九个月不等,并处罚金共计24.5万元,没收违法所得共计37.2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