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额“服务费”背后的虚开真相——揭秘宜兴市苏瑞代理记帐有限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钱文革帮助所代理企业虚列成本造成少缴税款案件
近期,国家税务总局无锡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根据日常管理中发现的线索,依法查处涉税中介宜兴市苏瑞代理记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苏瑞记帐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钱文革帮助所代理企业虚列成本造成少缴税款案件。经查,2019年至2024年,涉税中介宜兴市苏瑞代理记帐有限公司在为2户企业提供涉税服务期间,提出以虚列成本等方式帮助企业少缴税款的税务策划方案,协助2户企业注册4户空壳个体工商户,通过虚构服务业务,2户企业获得空壳个体工商户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117份,增值税普通发票368份,造成上述2户企业少缴税款共计409.71万元。2025年11月,税务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九十八条,对宜兴市苏瑞代理记帐有限公司作出处以其所代理企业少缴税款0.5倍罚款共计204.86万元的处罚决定,并将其涉及虚开发票的相关线索移送公安机关进一步侦办;根据涉税专业服务管理相关规定,对该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钱文革采取列为涉税服务失信主体等措施。同时,税务部门依法对其所代理的2户企业进行了处理处罚。
疑点初显现——集中开票露马脚
前期,国家税务总局无锡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在日常管理中发现,涉税中介苏瑞记帐公司代理的宜兴九洲封头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宜兴九洲封头”)和江苏振浩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振浩环境”),短时间内集中收到了4户个体工商户开具的增值税发票,品目多为“营销服务费”“咨询服务费”,受票金额、频次与企业的业务规模极不匹配。
系统数据显示,上述发票的开票地址相同。更为关键的是,这4户个体工商户仅有销售发票,且基本流向宜兴九洲封头和江苏振浩环境,却没有进项发票,明显不符合正常经营特征。
通过信息系统对4户个体工商户进行深入分析,发现了更多蹊跷:4家个体工商户同样由涉税中介苏瑞记帐公司代理,登记地址与宜兴九洲封头或江苏振浩环境的经营地址重合,登记的业主信息也与宜兴九洲封头、江苏振浩环境的法定代表人存在明显关联。
开票时间集中、发票信息异常、登记信息高度关联……结合多项疑点,国家税务总局无锡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依法对涉税中介苏瑞记帐公司及宜兴九洲封头、江苏振浩环境立案检查。
检查人员实地走访了宜兴九洲封头和江苏振浩环境。调阅账册凭证后发现,2户企业未留存与发票内容对应的营销或咨询服务协议,也无法提供成果交付、验收记录等佐证材料。面对问询,财务人员支支吾吾,说不清楚“营销服务费”“咨询服务费”的具体内容及实际用途。
连续多年支付大额服务费,究竟营销了什么、咨询了什么?检查人员对服务业务的真实性产生高度怀疑。
经营有异常——“空壳”主体现原形
为弄清服务业务的真实情况,检查人员联系了4户个体工商户的登记业主。业主们表示对开票事宜不知情,也不了解具体经营情况。结合此前调查中发现的个体工商户登记信息与2户受票企业高度关联,检查人员初步判断这些业主仅为“挂名”,并未实际参与经营。
在随后的账簿核查中,检查人员发现,这4户个体工商户均未产生房租、水电、工资、日常耗材等经营性支出,也无实际经营场所和固定从业人员。种种迹象表明,名义上独立的个体工商户,实则为专门用于虚开发票的“空壳”主体。
据此,检查人员依法调取了4户个体工商户的资金流水。结果显示,除少数未实际支付的款项外,个体工商户的银行账户在收到宜兴九洲封头、江苏振浩环境支付的资金后,又迅速转出。经多轮流转,最终资金回流至宜兴九洲封头、江苏振浩环境相关人员的个人账户。完整的资金回流闭环,直接戳穿了“真实交易”的虚假表象。
主体为空壳、无真实交易、资金回流闭环等关键事实相互印证,共同坐实了虚开发票的违法本质。
基于已掌握的证据,检查人员依法约谈了宜兴九洲封头和江苏振浩环境的实际控制人。据二人陈述,在涉税中介苏瑞记帐公司实际控制人钱文革的提议与协助下,他们借用亲友、员工的身份证件,注册了多家个体工商户专门用于虚开发票,虚构成本费用进行税前列支。至此,这起由涉税中介机构策划、利用“空壳”个体工商户虚开发票的违法链条基本清晰。
底线不可越——虚开发票必追责
面对详实的证据,涉税中介苏瑞记帐公司实际控制人钱文革承认了其违法事实。他坦言,在为宜兴九洲封头、江苏振浩环境提供涉税服务期间,知悉该2户企业有“少缴税”的想法后,他利用代理记账、申报纳税等便利,提议并协助2户企业使用相关人员身份信息注册4户空壳个体工商户。通过虚构营销推广、咨询服务等业务,为宜兴九洲封头和江苏振浩环境虚增成本费用、减少账面利润,以此达到少缴税款的目的。
经核查,2019年至2024年,涉税中介苏瑞记帐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钱文革通过上述手段,帮助宜兴九洲封头和江苏振浩环境获得空壳个体工商户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117份,增值税普通发票368份,造成上述2户企业少缴税款共计409.71万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九十八条规定:税务代理人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造成纳税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除由纳税人缴纳或者补缴应纳税款、滞纳金外,对税务代理人处纳税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50%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针对相关违法事实,2025年11月,税务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九十八条,对宜兴市苏瑞代理记帐有限公司作出处以其所代理企业少缴税款0.5倍罚款共计204.86万元的处罚决定,并将其涉及虚开发票的相关线索移送公安机关进一步侦办;根据涉税专业服务管理相关规定,对该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钱文革采取列为涉税服务失信主体等措施。
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对空壳个体工商户开具的增值税发票定性为虚开,并依法对2户受票企业进行了处理处罚。